(2017)粤152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1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3刑初41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中专文化。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11月1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录生,广东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1,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2,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3,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叶某2、叶某3、叶某1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录生、被告人叶某1、叶某2、叶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朱某4与朋友谭某2等人在陆河县河口镇老桥头下面的“夜色冰室”喝酒,酒局进入尾声时,朱某4的朋友又带了四支玻璃瓶啤酒过来,然后大家又接着喝的过程中,朱某4将一支啤酒瓶扔向老桥头方向,恰巧刚喝完酒的被告人叶某某骑摩托车经过老桥头被砸中背部,叶某某便折返到朱某4喝酒的地方,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后双方亲戚朋友赶到现场后各自离去。离开夜色冰室后,被告人叶某某和叶某3、叶某2、叶某1不久后又回到老桥下面的冰室喝啤酒一直喝到早上。正准备离开时,叶某2问叶某某:“昨晚的事就这样好了吗?”,叶某某就说“我会去找他,我们现在就,一起去找他”,然后叶某某驾驶“马担车”(华菱牌八轮泥头车)载着叶某3,叶某2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叶某1到陆河县河口镇长岗岭(省道S335旁)朱某4家的门前,叶某某多次按喇叭,见对方没人回应,叶某2便驾驶摩托车将店铺门撞开,随后叶某某进入店铺内用铲子砸摩托车,叶某3跟着进去一起毁坏店铺内的财物,接着叶某3还捡起轮毂搬砸停放在店铺门前停放的黑色轿车。不久后,住在店铺的江某与叶某某发生争吵。不久,叶某某的父亲叶某1和母亲叶某4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叶某1越吵情绪越激动,并对叶某某说:“如果对方没有出来向你道歉的话,你就用“马担车”撞掉店铺,如果你不敢,等会就把钥匙给我,我来撞。”叶某某听后就过去开车把车调转方向,用车尾部撞击房子,然后又升起后车斗将广告牌顶坏。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3、叶某2、叶某1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288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叶某2、叶某3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叶某某和叶某1家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陆河检公量建[2017]2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2、叶某3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叶某1一年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叶某2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叶某3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辩护人张录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意见,但被告人叶某某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叶某某的家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叶某某属初犯,且被害方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叶某某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朱某4与谭某2人在陆河县河口镇老桥头下面的“夜色冰室”喝酒,将近结束时,朱某4的朋友又带了四支玻璃瓶啤酒过来喝,大家在喝的过程中,朱某4将一支啤酒瓶扔向老桥头方向,恰巧被告人叶某某骑摩托车经过老桥头,叶某某便以被砸中背部为由与朱某4论理,双方发生激烈的争吵。后双方亲戚朋友赶到现场后各自离去。离开“夜色冰室”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3、叶某2、叶某5又回到老桥下面的冰室喝啤酒到早上。准备离开时,叶某2问叶某某:“昨晚的事就这样好了吗?”。叶某某就说“我会去找他,我们现在就一起去找他”。然后叶某某驾驶华菱牌八轮泥头车(俗称马担车)载着叶某3,叶某2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叶某5到陆河县河口镇长岗岭(省道S335旁)朱某4家的门前,叶某某多次按喇叭,见对方没人回应,叶某2便驾驶摩托车将店铺门撞开,随后叶某某进入店铺内用铲子砸摩托车,叶某3跟着进去一起毁坏店铺内的财物,接着叶某3还拿轮毂砸停放在店铺门前的黑色轿车。随后,住在店铺的江某与叶某某发生争吵。此时,叶某某的父亲叶某1和母亲叶某4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叶某1越吵情绪越激动,并对叶某某说:“如果对方没有出来向你道歉的话,你就用‘马担车’撞掉店铺,如果你不敢,等会就把钥匙给我,我来撞”。叶某某听后就开车把车调转方向,用车尾部撞击房子,然后又升起后车斗将广告牌顶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2880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3、叶某2、叶某1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朱某1、朱某2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在本案中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请求司法机关对叶某某、叶某1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5日河口派出所接到事主朱某1报称:在陆河县河口镇长岗岭,有一辆泥头车撞其房屋,请派人前去处理,河口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发现一辆华菱牌八轮泥头车的车尾已撞在店门面处并停留。当日18时许,涉嫌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到河口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2月19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1到河口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0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叶某3、叶某2到河口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0月11日,叶某5到河口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案告破。2、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3、叶某2身份情况及其在河口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3、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陆河县公安局扣押叶某某的华菱之星牌八轮泥头车一辆。4、陆河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受损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有白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大灯脱落,配件损坏;广告牌一套,轮胎LED灯、角铁、铁皮包框损坏;米其林轮胎一个,全部损坏;折叠式铁门底栓弯曲、铁皮开口、门漆脱落;日产天籁牌小轿车一辆,副驾驶门下表漆刮痕、右侧大灯下有刮痕;风炮手把处螺丝缺失,广告灯箱脱落;吸尘机一台,桶身受损;微型空气压缩机一部,气阀受损;包柱铝扣板两块、荧光灯管两条损坏。(二)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4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8时许,我丈夫叶某1在外面买猪肉回来后跟我说,我儿子叶某某在长岗岭跟别人惹事,他说要过去看一下,然后骑着摩托车去了。我不放心,就走路去,到风神轮胎店时,看到我丈夫在跟江某在争吵,对方说话很大声,我老公跟对方说了几句就闪到一旁没有跟她争吵,我就过去问她,是我儿子不对还是你儿子不对,她没有回答我,就骂我,骂的很难听,一边推我一边骂我,我当时一只手拿着雨伞,一只手挡住她,纠缠片刻,对方就被其家属叫回去了,过了一会儿,有很多人过来,我才知道叶某某已经将车撞到江某的店。2、证人叶某6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8时许,昂塘村委主任叶某7打电话说我侄子叶某某跟人发生争吵,我赶到现场后我就看到叶某某、叶某1、叶某4在争吵,叶某某的“马担车”停在对方店门口,我劝叶某某、叶某1、叶某4他们离开不要闹,但是他们不听。叶某7主任也劝他们离开。后来叶某4也来了,与叶某某他们跟对方的人争吵。接着叶某某就骑着摩托车走了,叶某1、叶某4、叶某4跟对方的人争吵拉扯,过了一会儿,叶某某骑着摩托车回到现场,直接上了他的“马担车”倒车,撞到房子,叶某7马上去阻止叶某某,接着派出所的同志就赶到现场。3、证人叶某8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8时许,我姐夫叶某1和我姐叶某4与对方吵架,叶某某驾驶“马担车”以倒车方式撞击了对方的的房子,还将“马担车”的自卸货斗打开。4、证人朱某5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9时许,店现场,叶某1情绪激动,说要铲平朱某1的家,要拿炸药包炸,叫他儿子叶某某把“马担车”开过去把房子撞了,他儿子听后就开车调转方向,用车尾部撞击房子,撞了几下后,不知道是谁把车把他车钥匙拨了,车才停下来。5、证人叶某7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8时许,河口长岗岭现场,叶某某的父母情绪激动,说撞掉朱某1的家,并叫叶某某把“马担车”开过来把房子撞了,说几百万我们赔得起。他儿子听后,以倒车的方式用尾部撞到房子的柱子上,后来又升起后车斗将广告牌顶坏了。6、证人谭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凌晨,我和朱某4、范某等人在夜色冰室一起喝酒,之后又到河口老桥头喝酒,到了凌晨2时许,朱某4大声叫喊,与三、四个20多岁的昂塘青年人争执了起来,双方叫人来,之后就各自劝开回家。朱某4有砸了两个玻璃啤酒瓶,但是昂塘青年人来之前砸的,我认为朱某4的酒瓶不会砸中叶某某。7、证人叶某5的证言:2016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我和叶某2吃了宵夜就走路到河口老桥头,和叶某3在桥头站着,看到叶某某和一群人发生矛盾,要找谁麻烦没有找到,后来老桥头一帮人散去了,剩下我和叶某某、叶某2、叶某3四人,然后我们四人就走路去冰室喝酒到天亮,喝了约两箱啤酒。叶某某说要找长岗岭的麻烦,并叫那个人给叶某某一个说法,具体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清楚。直至6时许,叶某某在冰室门口骑了一辆白色摩托车载我去比亚迪工地,叶某2和叶某3留在冰室,叶某某看到“马担车”(就是载泥土的泥头车)叫我骑摩托车回老桥头,他开“马担车”到老桥头,叶某某说现在去找那个人,我打电话给叶某2和叶某3过来,叶某3上了叶某某的“马担车”先走,叶某2骑车载我,我们到长岗岭,叶某2骑摩托车载着我直接撞开轮胎店的门。叶某某将车停下来,在店里面拿着铲,往店里面摩托车砸,砸完又把铲给叶某3,叶某3拿起铲也砸店里面的摩托车,我在门口听到店里的打砸声音。没一会儿,叶某3又在店里面拿起轮毂扔了出来,直接砸到停放在店门口的小车,叶某3又拿起轮毂往车身来回划了一下,然后直接拿起轮毂扔进店里面。这时,一个女人从轮胎店楼上下来,叶某某就和那个女人吵起来了。叶某某叫那个女人的儿子下来,然后楼上就下来四个人,是那个女人的老公和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叶某3拿起门角那把铲,那个女人的老公就抢叶某3的铲,我马上拦开叶某3,铲就给那个女人的老公拿了。叶某某和那个女的继续吵,我就说不要把事情搞大了,没什么事大家就散了。叶某2自己走路先走了,叶某某开着他自己的“马担车”往马路上退,叶某3就骑车载我回家了,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2016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我去河田帮朋友拆车胎,在回河口的路上,我弟弟朱某4打电话说他在河口老桥那里跟人惹上事了,对方不肯让他走。我就跟他说不要惹事,我叫人过去看看。我就打电话给我的朋友朱某6,让他过去先看看。等我赶到河口老桥时,就看到我弟弟两、三个人和另外一帮的二、三十人在那,那帮人说要打我弟弟,不肯让他走。他们喝了酒,我把他们劝开,我不认识他们,只知道他们是河口昂塘人,等我弟弟他们走后,我也离开了。我装好车胎回家已经凌晨5时许了。早上7时左右,我听到一楼很吵,我下一楼就看到跟我弟弟惹事的一个二十多岁的昂塘人(叶某某)跟我朋友叶某9,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在跟我爸妈争吵,还拿东西扔我妈,还进我家把我家的一些东西砸了,我上前劝阻并跟叶某某说:“不要这样子,有什么事大家坐下来好好说”。叶某某很凶,说要我弟弟出来把事情说清楚,不然的话就要把我家拆了,还要炸我家的房子。接着我就把事情的原因告诉我爸朱某1,后来我爸就打了电话给昂塘的村委主任叶某7。过一会儿叶某7就带着叶某某的父母过来了,但是叶某某的父母过来就很凶,鼓动叶某某把我家拆了之类的,过后叶某某就驾驶着他先前开过来的“马担车”倒车直接撞上我家,撞了几下就停下来下车了。我家房屋的主体被“马担车”撞坏了,还有广告牌,摩托车和一些东西也被损坏了。一辆白色的雅马哈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的大灯脱落,车配件损坏;一套轮胎LED灯广告牌,灯字损坏,角铁、铁皮包框损坏;一个米其林轮胎广告灯箱已全部损坏;一付折叠式铁门(大门),底栓弯曲,铁皮开口,门漆脱落;一辆日产天籁牌小轿车副驾驶门下表漆刮痕、右侧大灯下有刮痕;一支风炮,手把处拆螺丝用的螺丝损坏;一个精品展示的广告灯箱脱落;一台吸尘机的桶身受损;一部微型空气压缩机的气阀受损;两块包柱铝扣板受损;两条荧光灯管受损;轮胎机、空压机等机器也被损坏了。2、被害人朱某4的陈述:2016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我在河口镇老桥头下面的“夜色冰室”喝酒,散了之后,我走上了老桥蹲着,打电话给谭某2叫他过来,过了一会儿,我几个朋友就过来了,还带了四支玻璃瓶的啤酒,我们就在那喝,过了大约5分钟,我就把啤酒瓶扔了,一支扔到了老桥下面,还有一支直接往我喝酒的地上扔碎了,扔完啤酒瓶我就站在老桥边喊叫,这时有两辆摩托车从桥上过去,有一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折返回来,他问我:“想怎么样”。然后就吵起来。我用手把对方推开了,我就说:“你想怎么样”。对方就说是不是要打架,我就说“要打架就来”。我们就用粗话对骂了几句,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哥。过了一会儿,我两个哥哥来了,我哥说没事就回家。后面的事就是我哥他们跟对方的人沟通。当时我比较害怕,没有回家住,后来我听家里人说对方开车过来撞我家的店铺。3、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今天早上7时多,有几个青年男子(其中有叶某某)到我家门口,其中一人就骑车撞我家的门,我家是做汽车美容的,一楼是商铺,我儿子朱某7看到就上楼告诉我,我打开监控看,我老婆江某就下楼看。过十分钟左右,我也下楼看怎么回事,我就问年轻人什么意思,为何要撞我家的门?我儿子朱某3、朱某8应该认识他们,拉他们到一边说,我就进屋了。过来一会,我儿子朱某3告诉我,对方要我第三的儿子朱某4回来才说得清楚,并扬言如果没有说清楚,9点钟就要开车撞我家,还要炸我家的房子。我听了就打电话给昂塘村委会的叶某7主任,跟他说了这里的情况。不久,叶某7主任就过来了,后来叶某某的父母也过来了。叶某某的父母到我家门前,说我家小孩打了叶某某,要怎么赔,还要铲平我们家,他们姓叶,大把钱赔。之后叶某某就开一辆大货车过来,车尾对着我家的门停在那里。当时我们双方的村干部基本都到场了,来了很多人。差不多9点钟,我被人劝上二楼,上楼的时候听到货车撞我家门的声音,我上二楼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河口派出所的同志就到了现场。听我儿子说,朱某4昨晚喝酒跟叶某某起了冲突。叶某某的车是后八轮的大货车,白色华菱牌,车牌号码是粤B×××××。我和我弟朱某2的楼房被撞了,还有广告牌、摩托车、灯箱等。4、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2016年10月5日早上6时许,我在房间内听到楼下有些吵,我就下楼去,看到五、六个年轻人在我隔壁吵,隔壁我侄子的铺面卷闸门被对方的摩托车撞开了,到了9时许,陆陆续续又来了一些人,有一个人开了一辆泥头车过来,对方的父母好像也过来了,争吵的很激烈,他父母叫他说“不怕,撞进去,我有钱赔”。开车的人就把泥头车调头,用倒车的方式撞了我跟我侄子的房子。我的房子两个门角柱被撞坏了。5、被害人江某的陈述:2016年10月5日早上6时30分许,我听到门口声音很大,我就起来,看到四个年轻人骑摩托车撞我家门,还有一辆货车停放在我家门口,有个年轻人手里拿着一个铁罐子(是我家做汽车美容用的罐子)砸到我的右脚,还进我家把我家的部摩车砸坏了,我家的黑色日产天籁小车停放在门口,也被砸坏了左边车门。有个年轻人说昨晚上我儿子朱某4在河口老桥发生口角的事情。我就说我不知道,有什么事情就好好说。那个年轻人就说不让我开档口,还说要把我家的房子给炸了。我和那个年轻人理论。这时我儿子和我丈夫都下一楼来,问那些年轻人为什么要这样,那个年轻人说昨晚认到了我家的那辆黑色日产小车,过了一会儿,年轻人的父母来到我家,他母亲用鞋子打我的肩膀和脸。这时河口昂塘村村长来了,那个年轻人的父母叫他儿子把货车开来要撞死我们。那个年轻人就把货车开来用车尾直接撞到我家,我家的墙都出现了裂缝。过一会儿民警来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因我开泥头车冲撞他人的房子,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6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我吃完宵夜喝完酒,从河口镇大圆盘骑摩托车回昂塘,到河口老桥头中间时,我感觉背部被东西扔到,我就停下来看怎么回事,发观地上有一个啤酒瓶,后来发观有四、五个人在桥中间那里喝酒,我知道是他们扔的。我就过去用比较凶的口气问对方什么意思,对方因为喝了酒,就跟我说“扔你又怎么样”。我就跟对方说“你无缘无故的扔我就是不行,要叫人过来处理”。他听到我这样说,就过来抓我的衣领推我,我看到他们这样,就打电话给我哥和我表弟。对方也打电话叫人过来。打完电话,对方那个人就不见了,过了一会儿,我表弟和我朋友他们过来了,对方也来了十几人,然后看到双方都有认识的人,大家就散了,各自回家睡觉了。到了6时左右,我去河口镇新河工业园区那里开我的“马担车”(就是泥头车),我就叫我朋友叶某2、叶某5、叶某3去工业园区工地帮我把摩托车骑回家。开了“马担车”准备走的时候,叶某2就问我“昨晚的事就这样好了吗?”我说“我一会去找他,我们现在就一起去找他”。然后我们四个人就过对方店里去,去到后,我按“马担车”的喇叭,按了一会儿没人应,叶某2就骑着摩托车载叶某3往对方的店铺门撞过去,门就开了,我就下车从店门前捡到一把铲子就进去,就用铲子把摩托车砸了。我表弟叶某3接过铲子也砸摩托车,他又搬了店内的汽车轮毂朝店内砸去,又捡起轮毂搬出来往停放在门口处的黑色轿车处砸去,没砸到。大约一个小时,对方的母亲下来问我什么事,我说“我被你儿子打到了,叫他下来处理事情”。对方的母亲就说他儿子没打我,我说“不可能,就是你儿子打的我”。我们在争吵。到了9时许,我村里的人和我父母过来。我父母也跟对方的父母在那争吵,争吵得很激烈,甚至互相拉扯了几下,我父母火气很大,叫我说“开车撞他的门面”。听我父母这样说,就上车以倒车的方式撞了过去,往两栋楼房的中间广告牌撞过去,我感觉到了两栋楼房的柱子被我撞了一下,我停下来。下车时又不小心摁到卸货的车斗按键,我又将卸货斗的按键按下,卸货斗才降下来,接着我就下车,下车后又跟对方吵起来,然后派出所的人就来了。经混杂照片辨认,叶某某辨认叶某2、叶某3、叶某5。2、被告人叶某1的供述:2016年10月5日8时许,听说我儿子叶某某在2016年10月4日被几个人打伤,现在叶某某在长岗岭要找打他的算账,我就骑摩托车往长岗岭方向找叶某某。然后我看到叶某某在一处轮胎店门口,还有很多人在那里。我就问叶某某怎么回事?叶某某告诉我,他昨晚被人打到,就是长岗岭的年轻人打伤他的。随后我妻子叶某4得知情况后也来到长岗岭。我听了叶某某说的情况之后很生气,说是你家的孩子打伤了我的孩子,要那个人出来道歉。然后店内走出来一个妇女,跟我说她孩子没有在家,还说我把她家的东西砸坏了,那妇女还用手指点过来,我气愤地跟她说我儿子被你儿子打伤,我来过问一下都不理,等会开车撞掉你们。随后我们就吵得更激烈了,我老婆也跟那个妇女争吵起来。我又回头训斥叶某某,昨晚被打了,当时不打回来,到现在才上门造事。我还说如果对方没有出来向你道歉的话,就用“马担车”撞掉店铺,还跟叶某某说,如果你不敢,等会就把钥匙给我,我来撞。接着我儿子叶某某就将“马担车”开到店门口,我跟叶某某说,你就这样顶住店门。这时对方的妇女还在那里骂我们,我就跟叶某某拿车钥匙,说我要开车撞掉她的房子,我儿子不肯把车钥匙给我,过了一会,叶某某就上车后倒车撞了店铺,车刚好撞在两座房子中间的楼柱处,随后河口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3、被告人叶某2的供述:2016年10月5日6点30分左右,我因在河口镇长岗岭闹事并用摩托车撞坏了门,我来投案自首。2016年10月5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跟叶某5、叶某3三人在河口镇大树下吃烤鱼,叶某3接了一个电话,说他表哥叶某某在老桥头被人围住了,他叫我跟叶某5一起过去看什么情况。我就骑叶某3的摩托车载他俩到老桥头。去到后我看到叶某某跟他两个朋友叶某10、叶某11站在那里。叶某某说跟他惹事的人已经走了,我听到叶某某说要去找那个跟他惹事的人,还说要去那个人家里找他。我对叶某某、叶某10、叶某11说不要惹那么多事,还是先回家吧。叶某10、叶某11先回家了,叶某某不肯回家,我就跟叶某某、叶某5、叶某3四人去到老桥下面的冰室喝酒到六点钟,叶某某骑着摩托车载叶某5走了,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叶某5打电话叫我快点到老桥头去,说叶某某开着“马担车”停在老桥头,准备去找跟他惹事的人。我和叶某3骑着摩托车到老桥头,看到叶某某、叶某5在“马担车”上,叶某某说要去那个人的家里找他,叶某某开“马担车”载叶某3走了,我跟叶某5骑摩托车跟在后面。6点30分左右,叶某某先到长岗岭,我骑摩托车载叶某5到风神轮胎店,没按住刹车,就直接撞在了大门上,大门就被我撞开了。我跟叶某5叫叶某某不要把“马担车”停在店前面,叶某某把“马担车”开到路边。这时,我看到叶某3拿着铁铲跟叶某某一起走过来了,在砸里面的东西,叶某3拿着轮胎从店里面扔出来,砸中了一辆黑色的轿车,我跟叶某5去制止他俩不要砸东西,不要把事情闹大了。这时,店里一共来了四、五个人,有个中年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铲,对我们说是谁把他家的门撞开来了。我跟叶某5说,情况有点不对劲,我先走到上坝桥吃早餐的地方观望,我看到有个妇女在跟叶某某争吵,我过去跟叶某某说没什么事情我先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4、被告人叶某3的供述:2016年10月5日6时许,我和叶某5、叶某某、叶某2四个人在河口镇长岗岭闹事并砸坏了店内的东西,今天我是过来投案自首的。2016年10月4日11时许,我和朋友吃宵夜喝酒聊天,5日凌晨1时许,听说有昂塘人在老桥打架,我们几个就骑车过去,看到是叶某某,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被打了,我当时看到双方有很多都是认识的,就叫叶某某回家,也叫在场的那些人都散了,我叫叶某某回家,叶某某不回,说找个地方坐一下,然后我和叶某某、叶某5、叶某2在老桥下面的冰室喝酒聊天,喝了大约两箱啤酒,到了2016年10月5日6时许,喝完酒,叶某某就说要到对方的家去找他算账。叶某某把他的“马担车”开过来叫我上车,叫叶某2和叶某5两人骑着摩托车跟他去,然后我们就去那个人家。到了之后,叶某某叫我下车,我看到对方的店门已经开了,我先在店门外搬了一个轮毂往店里面扔,后来我拿起店外面小斗车的一把铲子,叶某某接过我手中的铲子就走进店门内去砸里面的女装摩托车,我在门口处,接过叶某某手中的铲子也砸那辆摩托车之后,我进去将轮毂搬起来从店内往外甩,砸在店门口的黑色轿车,卡在了车门处,我上前将轮毂从车门处拔出来丢掉,大伙就一直在隔壁店门站着聊天,有一个女的走出来就骂我们,骂很难听的话,我朝她面前的地上甩了矿泉水瓶警告那个女,之后我们离开各自回家。下午2点多,我酒醒之后听别人说,叶某某开车去撞了那个人的房子,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五)鉴定意见1、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字[2016]1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朱某1受损房屋损失总价格人民币76467元。2、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字[2016]14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朱某2受损房屋损失总价格人民币57481元。3、陆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陆价鉴字[2016]1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陆河县河口镇沿河路友谊村1号店受损物品总价格人民币18932元。4、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仲恒鉴字[2016]sw1975-1、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实陆河县河口镇沿河路友谊村1号、2号的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处理建议:对开裂的墙体、抹灰层凿除抹灰后压力灌浆挂钢筋网抹灰封闭处理;对墙体与柱、梁、板交接开裂处,采用灌浆密封抹灰处理;对损坏的广告牌按原状进行修复处理;对其他损坏按原状进行修复处理。(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陆河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陆河县河口镇长岗岭。现场西侧50米处是上坝桥,西北侧70米处是亿源加油站。美容行有两个铺面,北侧铺面为四层楼房,南侧铺面为三层楼房,均座东向西。附现场图2张,现场照片43张。(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4个,证实2016年10月5日6时许,被告人叶某2驾驶摩托车搭载叶某5撞门,被告人叶某某、叶某3两人拿铁铲砸店内摩托车、风炮、吸尘机、微型空气压缩机、轮胎机,叶某3拿轮毂砸门外小轿车,叶某某驾驶“马担车”撞击房屋,破坏了“米其林轮胎”广告灯箱、铝塑板招牌及部分墙体被损坏。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给予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叶某2、叶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本院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某、叶某1、叶某2、叶某3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叶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叶某2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叶某3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罗俊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炳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