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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杰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207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274M。法宝代表人:吴志华,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杰峰,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既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且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