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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岳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爽,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爽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嘉丽、唐俊杰、被告人岳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爽于2013年8月通过张笑擎(另案处理)得知无工作可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遂通过张笑擎以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名义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缴纳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金人民币18272无,统筹支付人民币3033.84元。被告人岳爽于2014年5月,以上述手段伙同张笑擎以林某某身份通过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名义向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缴纳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金人民币17272元,统筹支付3379.65元(林某某获得)。案发后,被告人岳爽返还人民币1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其个人所得赃款全部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出院诊断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复印件、住院收费票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复印件、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医保、生育保险情况、扣押清单二份、医疗、工伤、生育人员增减变更审核表、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政策汇编、证人林某某证言、同案孔令洋、张笑擎、付颖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岳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岳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够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岳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剑波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