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8号赵猛,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安平惠祥新城1号楼7单元301室,联系电话151××××6666吴树峰,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平联社家属院赵猛申请吴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0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