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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骗取贷款、陈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2014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于抚顺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17年2月4日释放。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艳红,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2009年9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5)清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德胜、窦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吴艳红、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学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忠翠审判员 沈忠& # xB;审判员 李   依   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令   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