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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某一与刘某、杨某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芬,刘建堂,杨远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25号原告:杨贵芬,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古城镇杨村1区*排*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甫娟,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家庭妇女,住山阴县古城镇杨村1区*排*号*室,系杨贵芬配偶。被告:刘建堂,男,约60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山阴县澳门豆捞对面皇冠壁纸门市。被告:杨远升,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古城镇杨村。杨贵芬与刘建堂、杨远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贵芬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芬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贵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贵芬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