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继鹏与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继鹏,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81行初59号原告葛继鹏,男,1989年1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该局局长。原告葛继鹏诉被告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虞 斐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