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志文、熊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文,熊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文,男,200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学生,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熊嘉敏,女,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文与被执行人熊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4.7245万元,并承担执行费608.67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