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刘国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刘国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99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新华西街*号。负责人:崔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国新,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刘国新欠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撤诉。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