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叶日华与唐煜佶、曾祥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日华,唐煜佶,曾祥仁,唐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850号原告:叶日华,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贤,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特别授权)被告:唐煜佶,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曾祥仁,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瑶族,住荔浦县。被告:唐星,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日华诉被告唐煜佶、曾祥仁、唐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原告叶日华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廖德英代理审判员 李周珍人民陪审员 黄丽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佐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