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太原市神誉广告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神誉广告有限公司,山西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033号原告太原市神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7671036545。法定代表人雷希风,总经理。被告山西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唐双喜城第103幢1单元0602号房101室。法定代表人薛彩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神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神誉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