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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邹晓东与杨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东,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晓东,男,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杨顺,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邹晓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5242.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5242.67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显奇审判员  王元烽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炯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