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余庆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26号被执行人:余庆松,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余庆松因犯抢劫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余庆松判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