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谭迎侠、郑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谭迎侠,郑旭,谭运辉,王德贤,曹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7392017-8,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82路。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谭迎侠,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武进区。被执行人郑旭,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武进区。被执行人谭运辉,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德贤,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曹玉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谭迎侠、郑旭、谭运辉、王德贤、曹玉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3394.97元、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8435元、案件受理费4635元,合计536464.97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迎侠、郑旭、谭运辉、王德贤、曹玉庆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房产,经查,被执行人郑旭名下有五菱牌牌号为苏D×××××号车一辆,本院对该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从2017年5月24至2019年5月23日止,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本院无法对其车辆进行扣押和后续处置程序,其余被执行人均无车辆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郑旭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为2年,其余被执行人均无车辆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圳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