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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秀娟、杨陈等与娄林林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杨陈,娄林林,陈紫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21号原告:陈秀娟,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杨陈,女,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林林,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陈紫晗,女,200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理人:娄林林,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被告陈紫晗母亲。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双,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被告娄林林丈夫。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秀娟、杨陈与被告娄林林、陈紫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杨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陈秀娟、杨陈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