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秀娟、杨陈等与娄林林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杨陈,娄林林,陈紫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21号原告:陈秀娟,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杨陈,女,199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林林,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陈紫晗,女,200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理人:娄林林,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被告陈紫晗母亲。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双,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被告娄林林丈夫。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秀娟、杨陈与被告娄林林、陈紫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杨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陈秀娟、杨陈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