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惠某1与惠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某1,惠某2,惠某4,惠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1,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某2,女,1936年7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惠某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惠某3,男,1950年4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江浩,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某4,女,1938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样娃(惠某4之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某5,女,1951年9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令军(惠某5之夫),1950年11月21日出生。上诉人惠某1因与被上诉人惠某2、惠某3、惠某4、惠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惠某6、白某去世后,其部分继承人惠某1、惠某3、惠某2、惠某5于2007年10月12日共同签署的《家庭会议文件(二)》中载明:“对父母存款、抚恤金等现金以及房产等财产暂不作处理,等父母及惠某7、惠某8骨灰妥善安置以后,再作处理”,但对于骨灰如何安置并未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且自签署该文件至今近十年来,各继承人对于惠某6、白某、惠某7及惠某8骨灰如何安置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家庭文件对被继承人惠某6、白某之遗产何时分割应属约定不明。且上述家庭文件并未经继承人惠某4签字确认,惠某4亦曾于2009年提起法定继承纠纷之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惠某6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案经法院终审审理确认了各继承人对涉诉房产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故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在继承人惠某1起诉要求对其父母所留遗产进行继承时,法院应当在对被继承人惠某6、白某是否尚有遗产未予分割、是否留有遗嘱等基本事实查清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而一审法院仅依据上述家庭会议文件认定遗产分割条件尚未成就,未对上述基本事实予以查清并依法处理,鉴于此,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兴芳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媛媛书 记 员 孟董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