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荣辉与汤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辉,汤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538号原告梁荣辉,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会文,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原告梁荣辉诉被告汤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会文经传唤(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借取了3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天,年利率24%。被告至今不能还款,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从借款之日起以年利率24%计付)。被告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原告将其招商银行帐户存款3万元转帐汇款至被告光大银行编号6259760000354559帐户。2017年1月18日,原告以被告借款不还为由提出本案诉讼。本院将诉讼文件寄往被告户籍地址,未被签收,遂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转帐汇款电子回单》、《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和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借款不还,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原告陈述借贷双方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一天且以年利率24%付息的事实,未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采信。所以利息损失计算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会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梁荣辉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和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元,由被告汤会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人民陪审员 胡大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雪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