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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孚建与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孚建,金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1号原告:刘孚建,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金连,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孚建诉被告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孚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孚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刘孚建负担。审 判 长  李明炯审 判 员  吴菁菁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