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孚建与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孚建,金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1号原告:刘孚建,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金连,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刘孚建诉被告金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孚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孚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刘孚建负担。审 判 长 李明炯审 判 员 吴菁菁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