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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游萍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游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萍,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海,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朝清,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俊,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君,女,196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游萍因与被申请人陈玉海、张朝清、杨俊、黄志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游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陈玉海、张朝清、杨俊、黄志君、游萍为资阳爱心托养中心合伙人这一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中心系游萍个人开办。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2013年4月23日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陈玉海、张朝清、杨俊、黄志君赔偿游萍经济损失、精神赔偿等168万元。游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诉讼中以原告或反诉原告的身份提出。本案中游萍在一审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反诉,现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游萍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出确认协议无效、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也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游萍可依法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游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游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杨审判员 阎 涛审判员 刘冰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