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新红、陈丽荣与陈丽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红,陈丽荣,陈丽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财保86号申请人:陈新红,男,住新疆呼图壁县。申请人:陈丽荣,女,户籍地酒泉市,现住新疆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鹏,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丽娇,女,住酒泉市。申请人陈新红、陈丽荣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陈丽娇的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或者案外人刘青忠交到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陈丽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陈新红、陈丽荣就上述保全事项提供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陈新红、陈丽荣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新红、陈丽荣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120元,全部退回申请人陈新红、陈丽荣。代理审判员李金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嘉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