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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11执解拘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贾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晋0411执解拘188号被拘留人贾有根,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执行李建军与贾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拘留人贾有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2017年3月27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5月26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贾有根亲属代缴全部案件款,并承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贾有根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