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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玉萍与青铜峡市宏远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萍,青铜峡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萍,女,1954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杨利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萍与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民初1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