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被告王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700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王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唐某某,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