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闯等申请李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215号张大庆、张闯: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们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李智亮名下价值人民币46万元的财产,以及对你们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一、2017年5月19日、22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告李智亮名下在银行账上的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11824.45元,期限一年即自2017年5月19日、22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22日止;二、2017年5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李智亮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产权(已设定抵押),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三、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你提供担保的张大庆名下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的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你们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们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