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黎初、黄丽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初,黄丽泽,傅启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初,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黄丽泽,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傅启毅,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黎初与被执行人黄丽泽、傅启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黎初依据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丽泽、傅启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丽泽、傅启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义务,逾期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所得价款397520元。在扣除因抵押借款优先受偿的中国银行北流市支行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等212796.24元及有关费用后,由本案与(2017)桂0981执42号案、(2015)深龙法执字第3282号案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应得16378元。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广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