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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湛世强与郑州鼎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小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世强,郑州鼎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小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773号原告:湛世强,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鼎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353号。法定代表人:张书民。被告:陈小勇,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冠军,郑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湛世强与被告郑州鼎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小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湛世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世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世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584元,减半收取计4292元,由原告湛世强负担。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