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国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民,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6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无业,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中川村张家湾上社**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国民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就刑事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国民在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西河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吵,张国民遂将一玻璃杯砸向王某某头部,玻璃杯破后其碎片滑入王某某衣服里面,将王某某左胳膊划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国民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吴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民辩解:其是在王某某先动手的情况下才还击的,由于对方身强体壮,其为了防止自己被对方打严重,才拿起玻璃杯砸向对方,如果对方不对其纠缠殴打,也不会被玻璃杯的碎片划伤,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伤害结果是其过失导致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国民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西河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打麻将过程中,张国民向王某某索要欠的钱时,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拳头击打张国民的头部、脸部,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国民拿起一玻璃杯砸向王某某头部,玻璃杯的碎片滑入王某某的衣服里将王某某的左胳膊划伤。经医院检查,王某某左肩部见一20cm长,探及深约1cm-2cm左右伤口,左头顶皮肤软组织挫伤并肿胀。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肩部有一15cm的创口愈合疤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民于2016年6月26日到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西河派出所投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国民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12日20时许,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接到王某某关于在定西市安定区西河社区活动中心打麻将时被张国民打伤的报案后,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其在定西市安定区西河社区的老年人活动中心打麻将,因为输给张国民10元钱,张国民一直对其进行辱骂,其受不了就打了张国民,张国民顺手拿起一个玻璃茶杯砸在其头上,玻璃杯当时就碎了,碎片滑入其衣服里面,其二人互相撕扯扭打在一起被人劝开后,其发现自己的左胳膊流血,就去医院包扎治疗。当晚8时许,其就报警了。3、被告人张国民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12日15时许,其在定西市安定区民福巷的老年活动中心打麻将时因王某某欠了其10元钱,其索要时王某某不给,其有些不开心与王某某争执了几句,王某某遂在其头上、脸上捣了几拳,其从麻将桌上拿起一个玻璃杯朝王某某头上扔去,玻璃杯打在了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拾起一块玻璃碎片朝其脖子戳了过来,其用左手挡时,手被玻璃划伤,其便到卫生间冲了一下手上的血,出来之后王某某又在其头上捣了几拳,由于手一直在流血就去医院包扎。4-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区西河社区的老年人活动中心经营一家棋牌室,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张国民和王某某在其棋牌室打牌,因为王某某欠张国民的10元钱不给,二人发生争执后厮打在一起,张国民提起一个玻璃杯砸向王某某的头部,玻璃杯当时就碎了。之后王某某也拿起一个玻璃杯砸向张国民,但是没有打中。张国民的手在厮打过程中被划破流血,张国民在卫生间清理伤口出来后,又被王某某捣了几拳。张国民、王某某被人劝开后,其发现王某某的左胳膊上流血,其看到王某某左胳膊处的衣服有一道口子,其拿着纱布给王某某包扎了一下后王某某就去医院了。4-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其在定西市安定区西河社区活动中心看别人打牌,期间,张国民和王某某因为10元钱争执起来,王某某要打张国民时被其劝开,张国民拿着一个玻璃杯砸在了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也拿起自己的水杯砸向张国民,但是没有打中,王某某拾起摔破的玻璃杯碎片扎向张国民,被张国民用手抓住。其看见张国民手上流了很多血,张国民与王某某一直厮打在一起,被其和周围的人劝开后,其看见王某某的脊背处流了好多血,之后王某某就离开了。4-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其在定西市安定区西河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与王某某、张国民、吴某某打牌,期间,张国民与王某某因为10元钱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张国民从桌子上拿起一个玻璃杯砸在了王某某的头部,二人厮打了一会儿后被人劝开,王某某拿起破碎的玻璃杯指着张国民骂,二人又厮打在一起,被劝开后二人先后离开。4-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2日16时许,其在定西市安定区西河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与王某某、张国民、王某打牌,期间,张国民与王某某因为10元钱发生争执,王某某要打张国民被张某某挡住了,随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张国民从麻将桌上拿起一个玻璃杯砸在了王某某的头上,杯子碎了,周围的人把张国民、王某某拉开之后,其看到张国民手上流血,眼镜也碎了,张国民就去了医院,此时其看到王某某的肩膀上有一道很长的口子,之后王某某也到医院去了。5、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王某某经医院检查见左肩部一20cm长,探及深约1cm-2cm左右伤口,左头顶皮肤软组织挫伤并肿胀。法医学检查见王某某左肩部有一15cm的创口愈合疤痕,符合锐器切割所致,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张国民的损伤属于轻微伤。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民福巷西河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及现场情况。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国民于2016年6月26日主动到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西河派出所交待犯罪经过。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国民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9、调解笔录、收条及领条,证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国民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取证合法,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造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国民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张国民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国民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国民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苏彩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