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景卫与宋福超、宋子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卫,宋福超,宋子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卫,男,满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宋福超,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宋子怡,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景卫与被执行人宋福超、宋子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郭景卫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