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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景卫与宋福超、宋子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卫,宋福超,宋子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卫,男,满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宋福超,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宋子怡,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景卫与被执行人宋福超、宋子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协助申请执行人郭景卫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