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郑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文,郑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文,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郑含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国文与郑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含明应给付陈国文借款76900元,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郑含明外出一直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郑含明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证劵记录、无工商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并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含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平审判员 刘佳审判员 熊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