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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郑含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文,郑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文,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郑含明,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国文与郑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含明应给付陈国文借款76900元,但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郑含明外出一直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郑含明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证劵记录、无工商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并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含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平审判员  刘佳审判员  熊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