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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晓丹与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丹,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266号原告:陈晓丹,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1401289K。法定代表人:高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李雪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丹与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晓丹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房租480000元、利息2686元(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实际要求至被告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因延迟缴纳房租产生的滞纳金61920元(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3、判令被告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门、门框、门锁、窗户、房顶、吸顶灯、花岗岩踏步台、房顶琉璃瓦等损坏共计765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垃圾清理费用5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楼房的清扫、清洁费用3450元;6、判令被告拆除私自搭建的厨房、水池等临建,恢复原貌;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在2012年1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在西环××××交叉口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三层楼及对面800平方米库房和场地出租给对方。该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年租金为480000元,每年一交,无押金抵押。被告应依照合同在2017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原告缴纳本年度租金,但至目前尚未缴纳。合同中还约定,承租方若拖延缴纳房租,将向出租方缴纳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时,在承租期间,被告未按合同要求对房屋尽到修缮和维护义务,致使房屋和设施多处损坏,特别是在楼顶堆积大量垃圾,破坏防水层,导致顶层漏雨严重。原告认为,被告的拖欠行为,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对房屋和设施的破坏,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避免更大的损失。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与陈晓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租赁物已经交付陈晓丹,申请人对租赁物不再使用,所以不再适用租赁物所在地原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作为被告所在地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贵院裁定将此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超出了答辩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