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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牛立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立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69号申请执行人:牛立新,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风里8-2-103,实际经营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跃进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薛春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立新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隆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4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