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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甘崇毅与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崇毅,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355号原告:甘崇毅,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号*楼附**号。法定代表人:沈雪琴。原告甘崇毅与被告成都时代首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甘崇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崇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崇毅撤回起诉。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生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