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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柳溪联营林场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柳溪联营林场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龙头岭三青实业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仙游县柳溪联营林场,住所地仙游县鲤城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敏建,场长。上诉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柳溪联营林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泉州市××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柳溪联营林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讼争《林业合作经营合同》第四条约定:“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福建三青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