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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395号原告: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湖西路西侧514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淑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利。委托代理人:杨博涵。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旅游开发区紫荆路和柳樱路交汇处净月绿色小区3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