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振江与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江,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212号原告:田振江,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凤,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山,男,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海洋道连心里2-4-103。法定代表人:王丽芝。原告田振江与被告天津市恒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田振江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