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甫峰赌博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甫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甫峰,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泗阳县。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甫峰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甫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陈甫峰多次组织王某1、高某、李某、杨某、史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雅阁宾馆等地聚众赌博,并安排王某2为其抽头,抽头渔利计8700元。公诉机关为此出示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甫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甫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甫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陈甫峰多次组织颜某、杨某、史某、王某1、高某、李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雅阁宾馆、都市人宾馆等地以“斗牛”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王某2为其抽头,共获利87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甫峰组织颜某、王某1、高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雅阁宾馆内,以“斗牛”形式赌博,并安排王某2抽头,共获利1700元。2.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陈甫峰组织杨某、高某、李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阳光巴黎城附近的宾馆内,以“斗牛”形式赌博,并安排王某2抽头,共获利2400元。3.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陈甫峰组织杨某、李某、王某1、史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都市人宾馆内,以“斗牛”形式赌博,并安排王某2抽头,共获利3400元。4.2015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甫峰组织杨某、李某、王某1、颜某、史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都市人宾馆内,以“斗牛”形式赌博,并安排王某2抽头,共获利1200元。当晚,上述人员继续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甫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甫峰被上网追逃,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甫峰供述证实:2015年6月,自己四次组织颜某、王某1、杨某、李某、史某、高某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雅阁宾馆、阳光巴黎城小区附近宾馆、都市人宾馆以斗牛形式赌博,并安排王某2在现场抽头,共获利8000余元。2.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6月,陈甫峰四次在泗阳县众兴镇雅阁宾馆、阳光巴黎城小区附近宾馆、都市人宾馆组织史某、李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并安排自己在现场抽头,共抽头8700元,陈甫峰给自己600元。3.证人颜某、王某1、杨某、李某、史某、高某等人证言证实:陈甫峰多次组织多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及自己参与赌博的时间、地点、抽头等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甫峰辨认出参与赌博人员,证人王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甫峰。5.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甫峰被抓获归案。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甫峰前科、本案发破案、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甫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甫峰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甫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甫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甫峰违法所得上交国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立长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人民陪审员 葛少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