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升海与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孟阳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海,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孟阳,石传花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826号原告:王升海,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武汉路与大青路交汇处和商务大厦1911房法定代表人:姚志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孟阳,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茂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传花,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原告王升海与被告临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孟阳、石传花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