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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陶敏与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敏,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915号原告:陶敏,男,汉族,1979年9月2日生,住赫章县,被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赫章县城关镇汉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305986XB。法定代表人:陈志,董事长。原告陶敏诉被告赫章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偖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存款已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自愿,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予以免交,由原告陶敏自行退回。审判员  周松二0—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