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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凤祥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凤祥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异46号异议人(案外人):连云港市凤祥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凤祥铭居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窦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中方、杨亮,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工业园紫晶路。法定代表人:胡明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勇,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通灌北路199号16号楼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连云港济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瑞公司)与江苏力拓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连云港市凤祥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祥铭居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1月10日举行了公开听证,案外人凤祥铭居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中方、申请执行人济瑞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明勇、被执行人力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凤祥铭居公司异议称,力拓公司与凤祥铭居公司分别于2014年8月8日、9月19日、12月10日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桩基合同》,约定由力拓公司承包凤祥铭居二期桩基工程、二期基坑支护桩工程、坡道支护桩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3459114.36元。凤祥铭居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共计支付工程款13229583.56元(含扣除代垫的施工用水电费用152358.56元),仅欠力拓公司工程款229530.8元。2016年8月23日下午凤祥铭居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29530.8元时,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小数点看错,将应付力拓公司229530.8元工程款错误支付为2295308元,多支付了2065777.2元。因力拓公司工行连云港开发区支付银行账户被查封,造成无法办理返还手续。后该款被法院扣划。请求返还从力拓公司工行连云港开发区支行账户11×××29扣划的2065777.2元。济瑞公司答辩称,凤祥铭居公司没有举证其与力拓公司之间的真实业务往来情况,无法查清资金往来;力拓公司三个银行账户被查封长达两年时间,凤祥铭居公司无法证明13459114.36元已经支付给力拓公司;凤祥铭居公司与力拓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存在票据和银行票据相印证才能确定。力拓公司答辩称,凤祥铭居公司所述属实,同意返还多付款项。本院经审查查明,济瑞公司与力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该判决,力拓公司应给付济瑞公司租金、违约金、管桩款等共计321.48万元。诉讼中,2015年6月23日,本院冻结了力拓公司工行连云港开发区支行11×××29账户,冻结金额302821.52元。执行中,2016年8月24日,凤祥铭居公司向本院递交《关于请求解除银行账户查封退还款项的申请》,称因工作人员疏忽,多付力拓公司款项,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以便力拓公司向凤祥铭居公司返还多付的款项。2016年9月22日,本院从力拓公司上述银行账户扣划259.838万元。另查明,力拓公司承包凤祥铭居二期桩基工程、二期基坑支护桩工程、坡道支护桩工程,工程审定价为13459114.36元。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凤祥铭居公司共支付力拓公司工程款13229583.56元(包含分摊水电费用152358.56元),仍欠力拓公司229530.8元未付。2016年8月2日,凤祥铭居公司出具《结算资金支付申请审批单》,经成本管理部、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同意,支付力拓公司229530.8元。2016年8月23日,凤祥铭居公司向力拓公司汇款工行连云港开发区支行11×××29账户汇款2295308元。本院认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瑞公司与被执行人力拓公司一案中,2016年9月22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力拓公司账户扣划其存款259.838万元。之后,凤祥铭居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款中2065777.2元是其错误支付给力拓公司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案外人主张银行存款是其所有的,按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据此,该款在力拓公司名下,应归力拓公司所有。综上,凤祥铭居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云港市凤祥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闫 杰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