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宗威与赫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威,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879号申请执行人:张宗威。被执行人:赫勇。申请执行人张宗威与被执行人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赫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赫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8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