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小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菊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佑鹏,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鱼苗塘。法定代表人:凌建平,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临川市新临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终字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盈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