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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与金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金广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潘铁营村南街17号。法定代表人:屈树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广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巾帼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金广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巾帼合作社于2017年5月2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巾帼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北京巾帼百年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许晓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卫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