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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与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35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37岁(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三台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5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伟代理审判员  杨朔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