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4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与周立源、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周立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1198号原告: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办公楼319室。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甫,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1305A。法定代表人:高翠青,董事长。被告: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19号。法定代表人:沈根富,经理。被告:周立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森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被告稻香村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香村公司)、被告周立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康尔森公司诉称,其与新亚公司之间存在的合同纠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通民(商)初字第1055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4225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新亚公司在收到维持判决后并未履行,并且于2016年3月28日将其持有的“北京苏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20%的股权、2016年4月将其持有的“稻香村公司”53.42%的股权转让给周立源。康尔森公司认为,上述股权是新亚公司的核心资产,其转让行为对康尔森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新亚公司和周立源于2016年3月28日关于苏稻公司20%股权(出资)转让合同、以及股权工商登记过户变更行为;2、撤销新亚公司和周立源于2016年4月关于稻香村公司53.42%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股权工商登记过户变更行为;3、苏稻公司、周立源配合将“苏稻公司”20%的股权恢复到新亚公司名下;4、稻香村公司、周立源配合将“稻香村公司”53.42%的股权恢复到新亚公司名下;5、新亚公司、周立源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42万元及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康尔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包含撤销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康尔森公司选择处理撤销新亚公司和周立源于2016年4月关于稻香村公司53.42%股权转让合同,并撤回对苏稻公司的起诉。本院据以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苏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现苏稻公司已非本案被告,本院不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经查,本案中新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