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克旺与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旺,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32行初17号原告:马克旺,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梁山县公明大道。法定代表人:崔师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旺诉被告梁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撤销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克旺负担。审 判 长 陈 炜审 判 员 李新起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