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永福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福,嫩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福,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夏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才,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嫩江县。上诉人李永福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碧旭审判员 刘树军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