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字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与曹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曹瑞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字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负责人王东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瑞,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介休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重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赔偿协议而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作出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上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冠华审判员 郝利亚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