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29徐永芳与蒋达、钱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芳,蒋达,钱晨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29号原告:徐永芳,女,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达,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钱晨娜,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受蒋达、钱晨娜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芳与被告蒋达、钱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永芳在本院依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6650元,退还徐永芳3325元。审 判 长 季 仲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翰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