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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顺强与大冶市聚会时代音乐空间、汪鹏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顺强,大冶市聚会时代音乐空间,汪鹏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聚会时代音乐空间。经营者:汪竹升,个体工商户业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鹏鳌,系汪竹升的丈夫。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顺强因与被上诉人大冶市聚会时代音乐空间(以下简称聚会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陈顺强与聚会空间经营者汪竹升签订的装修协议约定:工程包干价每平方米280元,装修面积大约1900多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双方认可为准。而一审判决在未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测量的情况,以双方当事人并未作为证据提供且均不认可的施工图纸认定陈顺强施工工程总面积为2200平方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943元,退还陈顺强。审 判 长  尹 策审 判 员  胡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