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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贺桂芳、梁炎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桂芳,梁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67号申请人:贺桂芳,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春,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莹,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炎斌,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人贺桂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梁炎斌所有的粤E×××××号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贺桂芳以佛山中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诉保(2017)中汇盈字第0523号,担保限额为2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桂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炎斌所有的粤E×××××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贺桂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